(2015)云高行监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正昌诉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86号武正昌:你因诉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3)麒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2014)曲中行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1993年你退休时,被申请人原曲靖地区运输公司将你原来的干部身份按一般普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且擅自将你的城市户口转为农村户口,而且没有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安家费用。你多次上访未果,于2013年向曲靖市委书记寄去上访信,市委书记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你此事已转交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办理。之后,你持“转办告知单”和《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联系询问及递交《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和借口推拖搪塞,不予处理你的上访事项,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你的合法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所诉曲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你的信访件不予回复的行为,并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判不予受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裁判应予维持,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