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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5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可与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5836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可,周艳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5836-1号申请执行人:谭可,住。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艳澄,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谭可与被执行人周艳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艳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2015)穗越法执字第5835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艳澄所有的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宝贵新街21号4楼的房屋产权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836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