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城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剑与胡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剑。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胡建,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胡建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