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红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红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21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瑞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介山,男。被执行人沈红亚,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沈红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沈红亚支付物业管理费3,034.08元,并交付诉讼费10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红亚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送达执行通知的邮件被邮政部门以“人在外边,无人签收“为由退回。执行中,本院在执行中,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登记,原被执行人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亦已经转让与案外人,本院至今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其亦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生效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至今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红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