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颜邦村、张勇与张勇、杨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邦村,张勇,杨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颜邦村。被告:张勇。被告:杨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邦村与被告张勇、杨燕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