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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雨森和美文化传播中心,阚海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娄培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玉柱。被执行人北京雨森和美文化传播中心,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阚海舰。被执行人阚海舰,男,1969年10��1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雨森和美文化传播中心、阚海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能查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玉柱、北京雨森和美文化传播中心的投资人阚海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行人友联达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玉柱、北京雨森和美文化传播中心的投资人阚海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峰审 判 员  薛 祥代理审判员  麦育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