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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冉繁盛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繁盛,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59号原告冉繁盛,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2号17号楼底商102。法定代表人张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繁盛与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冉繁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繁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繁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广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