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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圣彬与程德钦、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彬,程德钦,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侯圣彬,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钦,农民。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交通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高凯,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侯圣彬已撤诉,对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