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圣彬与程德钦、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彬,程德钦,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2号原告侯圣彬,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钦,农民。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交通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高凯,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702-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侯圣彬已撤诉,对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菏泽盛源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