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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庞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78号罪犯庞军,曾用名庞志军,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己赔偿)。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福民、崔井云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1)内刑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01年9月1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六日作出(2004)内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二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庞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3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62.1分,记功4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