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凌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27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永凤,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