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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调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调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某,乳山一中职工。被告任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尚未查清原、被告有争议的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联系到被告继续开庭。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实,被告任某于2015年2月11日出境至法国,至今未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常勇审判员  于晓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