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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锦洪与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洪,徐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985号原告:王锦洪。被告:徐小英。原告王锦洪诉被告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锦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徐小英归还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小英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14日,被告徐小英向原告王锦洪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14日。庭审中,原告王锦洪自认收到被告徐小英还款4000元,但认为该还款系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锦洪借款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