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海涛诉被告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李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姜海涛。被告李庆伟。原告姜海涛与被告李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姜海涛诉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李庆伟向原告姜海涛借款39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过原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庆伟偿还拖欠原告姜海涛的欠款39000元。被告李庆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李庆伟给原告姜海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向原告姜海涛借款3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庆伟给原告姜海涛出具了借条,向原告姜海涛借款39000元的事实能够予以认定。被告李庆伟未及时清偿债务,原告姜海涛要求其返还欠款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海涛借款39000元。如被告李庆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李庆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莎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