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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翠玲与卜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翠玲,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馨,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审被告:周吴涛,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田忠贵,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翠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卜馨、原审被告周吴涛的委托代理人田忠贵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郭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上诉人郭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羽代理审判员  孙青莲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