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陈美云、李建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红,陈美云,李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美云,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7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美云、李建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建红于2014年1月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陈美云、李建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2766号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