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代明与杨兰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代明,杨兰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金代明,女,193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杨兰英,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26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9670-4。负责人唐君祥,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代明诉被告杨兰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金代明于2015年8月19日以当事人三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代明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金代明负担。审 判 长 胡 勤人民陪审员 曾 彦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