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琼、余超等与陈伟伟、樊姗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琼,余超,陈伟伟,樊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朱琼,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余超,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陈伟伟(又名陈伟),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樊姗姗,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常山县人,系被告陈伟伟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琼、余超与被执行人陈伟伟、樊姗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琼、余超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