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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传平、李伟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085号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26号三楼313室,组织机构代码77601345-8。法定代表人蓝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仕军。委托代理人王志良。被告李传平,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委托代理人方秀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翔,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李传平,系被告李伟翔之父,自然情况同上。原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平、李伟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素萍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童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