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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杨英,陈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代表人:姜莉菁。委托代理人:池连生、王欢,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英。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被告: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飞。被告:杨英。被告:陈学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实业公司)、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豪建设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摩投资公司)、杨英、陈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建行余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美实业公司、银豪建设公司、巴摩投资公司、杨英、陈学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建设银行余杭支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物美实业公司归还建行余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支付利息34469.02元(自2015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此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另计);2、物美实业公司支付建行余杭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3、物美实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4、银豪建设公司、巴摩投资公司、杨英、陈学华分别在本金余额最高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建行余杭支行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范围内对上述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贷款金额:300万元;贷款期限: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7.5%;逾期利率:合同利率上浮50%;保证人:银豪建设公司、巴摩投资公司、杨英、陈学华;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设银行余杭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二、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34469.02元(自2015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另计);三、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四、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杨英、陈学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96元、减半收取15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杨英、陈学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9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