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秋霞与李志刚、武家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霞,李志刚,武家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66-2号原告李秋霞,女,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东柏社198号。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砦村274号。被告武家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武庄村武庄139号。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昌军、杨继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霞诉被告李志刚、被告武家俊、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李秋霞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原告李秋霞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告的���复期限不足暂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变更诉请及撤诉,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李秋霞450元,另50元由原告李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