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乔红玲、谭晓宇与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玲,谭晓宇,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乔红玲,女。申请执行人谭晓宇,男。法定代理人乔红玲(系谭晓宇之母),女。被执行人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石板冲7-13号。法定代表人冯发友,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乔红玲、谭晓宇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30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乔红玲、谭晓宇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款项10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二、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由被执行人宜昌市发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