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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向龙诉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向龙,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邓向龙,男,生于1978年6月10日。委托代理人:邓来生(系原告邓向龙之父),男,生于1945年12月12日。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虎生,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向龙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向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邓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邓向龙负担。审 判 长  祁小林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闫永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