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韦海源与吴万海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源,吴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源。被执行人吴万海。本院在执行韦海源申请执行吴万海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本案经查银行、人行、车辆,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线索进行调查,结果是: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房屋已转让他人。现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可在本期执行中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初字笫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婷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