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熊金荣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荣,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58号原告熊金荣,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6—9层。负责人苑超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洋,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许孝春,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金荣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金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金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熊金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