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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