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妍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伊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