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敬华与姚恩胜、贾淑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马敬华。被告:姚恩胜。被告:贾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敬华与被告姚恩胜、贾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恩胜、贾淑玲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