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山西煤层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