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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山西煤层气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