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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新永诉被告霍世兴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永,霍世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霍新永,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世兴,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新永诉被告霍世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霍新永负担。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郑伟刚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