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新永诉被告霍世兴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永,霍世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霍新永,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世兴,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新永诉被告霍世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新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霍新永负担。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郑伟刚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