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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祖胜与唐义和、许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祖胜,唐义和,许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祖胜,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吴成龙,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义和,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保霞,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上诉人李祖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祖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祖胜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祖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减半收取1472.5元,由上诉人李祖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程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