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李松英罚金2015执129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松英,住所地。被告人李松英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4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松英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相关物品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李松英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梁雪华20000元;对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的诺基亚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sim卡2张、银行储蓄卡4张、钱包1个予以没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松英已刑满释放,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受托法院尚未回复。此外,本院已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的诺基亚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sim卡2张、银行储蓄卡4张、钱包1个予以没收。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扣押的前述物品均予以没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