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刑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651刘霜果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霜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651号罪犯刘霜果,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00三年一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00四年二月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诈骗罪被撤销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作出(2010)洞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霜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霜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刘霜果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霜果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刘霜果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霜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系累犯,且犯罪性质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霜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