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刑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丙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刑执字第927号罪犯张丙华,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聊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丙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9.2元,并与其他被告人对956.7元的损失总额互负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对张丙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1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五年。2011年6月18日、2013年1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各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5]68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计分考核综合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丙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