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尧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尧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尧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361号3号楼22C座。法定代表人周新官,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尧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尧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