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xx与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黄xx。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东岱村。原告黄xx诉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4元,减半收取为757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