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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xx与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黄xx。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东岱村。原告黄xx诉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常州xxx置业有限公司、常州xxx西林国际食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4元,减半收取为757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益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