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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监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马成学诉原审被告王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成学,王建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监字第01号原审原告马成学,男,回族,生于1978年6月17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审被告王建才,男,回族,生于1978年8月12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审原告马成学诉原审被告王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审理程序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振峰审 判 员  马 丽助理审判员  李 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本案所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