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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永深与陆福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深,陆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99号申请��行人:罗永深被执行人:陆福宁本院在执行罗永深申请执行陆福宁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平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