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陈长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293-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姜文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西村。法定代表人龚贵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长宝,居民。被执行人贾仁保,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陈长宝、贾仁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陈长宝达成协议,在陈长宝履行7万元后,申请执行人放弃陈长宝的其他履行及担保责任,后陈长宝按约履行。但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有限公司、贾仁保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贾仁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贾仁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贾仁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泰米业有限公司、贾仁保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