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16号罪犯刘勇,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元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上诉人刘勇、上诉人金天跃、上诉人杨玉波、上诉人张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赤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赤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87.7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锡检劳动中,自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503.03分,获记功七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