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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良丰农资经销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孙某某,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地址: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