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良丰农资经销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孙某某,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地址: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8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黑山县某某农资经销处、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