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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21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五组。被告:郭某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孙台路145号楼4单元501室。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座落在开原市富强社区6委4组门市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郭某某所有的座落在开原市富强社区6委4组门市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大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