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诉被告张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英淑,崔德镇,张东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朴英淑,女,朝鲜族,1939年3月11日生,现住图们市。原告:崔德镇,男,朝鲜族,1940年4月16日生,现住图们市。被告:张东林,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诉被告张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英淑、崔德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英淑、崔德镇负担。审 判 长 林大海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