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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邓东荣与陈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荣,陈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59-1号原告邓东荣,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如杰,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秉桂,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荣撤回对被告陈秉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显  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