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02邓东荣与陈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荣,陈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59-1号原告邓东荣,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如杰,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秉桂,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荣撤回对被告陈秉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显 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