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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行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曹书春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局,曹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行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国元,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曹书春,男,住社旗县兴隆镇共青团路。社旗县卫生局申请执行曹书春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