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周日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周日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程志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日快。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42号的裁定,冻结了周日快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日快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