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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魏巍与文小兵,张定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巍,文小兵,张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18号申请人魏巍,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一般代理),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某(一般代理),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小兵,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张定福,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魏巍与被申请人文小兵、张定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朝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小兵、张定福价值1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小兵、张定福价值1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冬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