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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9月9日。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