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30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9月9日。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聪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