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德智与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黄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智,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黄巢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马德智,男,生于1959年8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黄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明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智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黄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