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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王兴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王兴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31号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机构代码74649987-2。法定代表人:于新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桂馨,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鹏。(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王兴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