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骆民宝与苏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09号原告骆民宝,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苏飞良,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骆民宝与被告苏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骆民宝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