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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担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世强、李秀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担字第11号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俊。委托代理人邹婕。被申请人李世强。被申请人李秀芳。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世强、李秀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倩 关注公众号“”